南华工商学院关于教职工请(休)假的规定

作者:fanjinhong 时间:2018-05-07 点击数: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保证我院(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假期及相关规定

(一)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女教职工生育,职工享受产假应符合国家生育规定,职工生育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只享受产假,不享受带薪产假待遇。正常生育的,给假98天;晚育(已婚女教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医疗部门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教师若产假正值寒暑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产假期间,享受带薪假期。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期间,不享受带薪假期待遇。

2.流产假:根据医疗部门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的流产假;怀孕4个月或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流产假。流产假期间,享受带薪假期。

3.节育假:女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者,按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医生证明给假。节育假期间,享受带薪假期。

4.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一个孩子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可在休产假起至一年内,向单位提出连续休一定时间的哺乳假并报人事处批准。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发75%,其他待遇按病、事假的规定处理。若休哺乳假期间正值寒暑假,不再享受寒暑假待遇。

5.男教职工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一个孩子并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教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享受带薪假期,其所承担的工作应与所在部门协商,妥善安排。若在孩子出生3个月内不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二)婚、丧假

1.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婚假5天。实行晚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者,增加婚假10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休结婚假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给假。确有特殊情况需在上班时间请婚假的,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所承担的工作能够妥善安排,方可休假。假期在领结婚证的半年内有效。婚假期间,享受带薪假期,其他费用自理。

2.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丧假5天。前往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路程假。丧假期间,享受带薪假期,其他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给假。不在寒暑假探亲的,按事假处理,探亲费用自理。

(四)病、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有特殊原因的,经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酌情处理。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必须持医保卡挂钩医院开出的患病证明方能请假,并将证明交人事处存查。

2.病、事假当月基本工资和劳务费(奖金)的计发办法:

(1)当月病、事假累计在6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劳务费(奖金)按天扣除。

(2)当月病、事假累计满6天(含6天),取消当月劳务费(奖金)。

(3)当月病、事假累计满一个月(含节假日)的,取消当月劳务费(奖金)。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在学院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基本工资发50%;

②在学院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70% ;

③在学院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100%。

3.病、事假当月除基本工资和劳务费(奖金)之外的其他所有待遇(含其他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等,以下简称“其他待遇”)的计发办法。

(1)当月病、事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其他待遇照发。

(2)当月病、事假累计满一个月的:

①在学院工作不满五年的,其他待遇发30%;

②在学院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其他待遇发50%;

③在学院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其他待遇发70%;

④在学院工作满十五年的,其他待遇发90%。

4.教职工请病假依据上述规定计发的工资及待遇总计少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依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5.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经医疗部门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办理。

6.病休1个月或以上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须持医疗部门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患病本来未愈,有意要求医生开具证明提前复工,复工后一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离退休人员离境探亲无时间限制,但每年须向学院提供生存证明,才能发给离退休费。

8.凡与学校签有服务期限协议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而申请出国(境)探亲,须按协议规定交纳服务期限保证金。

9.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医疗期间所有待遇照发。

(五)以上各种假期,除丧假以外,均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所在部门安排调休。寒暑假加班根据实际加班天数按有关规定给予加班补贴。

二、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需要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职守,并按时回单位销假。若有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提前报告并经批准方能续假。

(二)审批。教职工请婚假、丧假、节育假、流产假、看护假、6天以内的病、事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请产假、哺乳假、探亲假、6天以上的病(事)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再由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女职工请独生子女优待假、晚育产假,须经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加具意见。

(三)系(部)、部门负责人请假,应报分管院领导及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批准后《请假单》交教务处及人事处存查。

三、旷工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虽请假,但未获批准就擅离职守者;

3.假期已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职者;

6.要求调离学校或申请出国(境)定居、留学,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就擅自离校、出境者。

(二)当月旷工的,基本工资、劳务费、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所有待遇不发。

(三)连续旷工达到2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到7天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单位可以视情况立即作出解除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当即终止聘用人事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建立和健全请假、销假及考勤制度,严格请假审批手续。各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个考勤月的《出勤统计表》报人事处。对超假或旷工应作行政处分或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系、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办理。凡发现不执行请、销假及考勤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系、部门领导及考勤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问题

(一)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含工(公)伤休假时间,下同],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二)未经本部门及职能部门(教务处、人事处)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教师每缺4课时视旷工半天、缺6课时视旷工一天。年度内有出现旷工的,当年不能评先评优。教职工当年内连续旷工达到1.5天或累计旷工达到6.5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在学院工作年限指:正式受聘我院,从事教学科研或教辅、党政管理工作之月起。

六、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于2006年5月修订,2013年12月再次修订,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或省的新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不适用于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工勤人员。

2006年2月

2006年5月修订

2013年12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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