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职工培训学习的规范管理,改善我院教职工队伍的结构,整体提高我院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学习原则
第一条有计划、有步骤的原则。教职工培训学习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计划、有步骤、按规定进行。克服教职工参加培训学习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重点做好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划工作,要求制订长远规划与短期计划,并按计划和规划选派人员攻读学位。
第二条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教职工培训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教学、科研、管理质量和水平,因此,培训学习的内容必须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紧密联系,做到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第三条在职、业余、就近的原则。教职工培训学习必须在确保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做到工作和培训学习两不误。为此,应以在岗、业余、就近学习为主,在职参加培训学习者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民教育系列为主原则。教职工应当选择国民教育系列攻读各种学历班、学位班;或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鉴定通过的境外高校学历及学位。
第二章学习条件
第五条正式占编人员及年龄在50周岁以内的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必须提供学院所规定的各种有效证明、证书、证件原件。
第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工作服从安排,努力完成本岗位任务,自身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第七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必须来院工作满两年,近两年内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比较突出,申请学习的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相一致或相关,或是我院所设置学科中属专业课的专业。
第八条符合国家、省、市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本、专科学历,参加硕士课程学习(指修完硕士课程后可以申请硕士学位的,下同)、岗前培训等,必须采取在职在岗形式学习。
第十条业务培训。主要指由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强制性要求学习,学习时间较短,与现岗位工作对口,以提高业务水平为主的培训班或研讨班,此类学习形式由所在部门领导及学院领导(含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学院每年有计划安排各教学科研、教辅及党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参加相关培训。各教学科研部门每年有计划安排教学科研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四章学习待遇及经费
第十二条参加在职在岗形式学习。学习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所有一切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十三条攻读博士学位的,正式调入我院或通过我院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调(录)入者,在取得学位证书后学院给予一次性报销学费2万元,其他人员在取得学位证书后分五年报销学费2万元。
第十四条攻读本、专科学历,参加岗前培训等其他类型学习的所有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学习责任
第十五条参加在职在岗形式学习期间,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院或所在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不服从本部门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完成本职工作,经所在部门教育无效,由其所在部门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教务处、人事处,经教务处、人事处调查落实后,提交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批,当即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攻读博士学位入学前须与学院签订协议书,承诺学习完成后,凭学位证或结业证报销学费,从报销学费之月起计算,必须为学院服务满5年。
第十七条教职工如在服务期内因本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如调离本院、辞职、辞退等),必须按比例偿还所报销的学费,每服务不足一年偿还学费的20%。
第六章申请学习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人入学前,需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个人学习、工作简历、来院工作时间、现从事专业、拟攻读专业、报读学校、攻读目的、所需学费、时间、学习形式,并提供各种证书、证明、证件。
第十九条各系、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及部门实际,全面考虑、统筹安排。部门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由各系、各部门统一将同意攻读学位人员的材料报学院教务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交至人事处审核。
第二十条学院人事处审核申请人的报告及所在部门、教务处意见后,报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人事处将院务委员会的批复通知各系、各部门及教务处,由各系、各部门通知符合攻读条件的申请人到人事处签定协议书及办理学习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院人事处负责全院教职工培训学习管理。教职工参加培训学习,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各项手续,否则,所取得的学历、学位不予验证、入档,不予报销学费,不兑现相应待遇。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在我院工作期间,不论是攻读博士、硕士,还是参加硕士课程的学习,只能享受一次学费报销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执行前,已按原有规定享受学费报销待遇的(含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不可以再享受本规定的学费报销待遇。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执行前,经学院批准,并已经就读博士、硕士或研究生课程的,必须于本条例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到人事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起执行,2014年1月第二次修订,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4年9月
2006年5月修订
2014年1月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