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聘任的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对应聘人公正评价,择优汰劣。
2.实行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
3.实行分级分类聘任原则。
4.聘任坚持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5.实行聘任上岗的原则,受聘人员在聘任期间,必须上岗到位,履行职责。
二、各级各类职务的聘任条件
(一)各级各类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履行受聘岗位职务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承担满负荷的工作量,并接受考核。
(二)各级教师职务的聘任条件
教师除了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需条件外,在聘期内要达到上述(一)的规定条件及以下相关条件:
1.教授
(1)担任一门(含)以上主干课程,或两门(含)以上基础课程,或一门本学科先进水平的先例选修课程的主讲工作(系主任、延聘者可主讲其中的一门课程)。
(2)每一聘期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三篇(含)以上(第一作者);
(3)平均每周的教学工作量为12课时(含)以上(担任院级领导、系科级领导、教研室主任者,课时量按学院规定办理,下同);
(4)指导教学助理;
(5)担任学生的毕业论文和教育实习等指导工作;
2.副教授
(1)担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或两门以上基础课程;
(2)每一聘期内在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两篇(含)以上(第一作者);
(3)平均每周的教学工作量为12课时(含)以上;
(4)指导教学助理;
(5)担任学生的毕业论文和教育实习等指导工作;
3.讲师
(1)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工作;
(2)每一聘期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一篇(含)以上;
(3)平均每周教学工作量12课时(含)以上;
(4)指导教学助理;
(5)担任学生的毕业论文和教育实习等指导工作;
(6)担任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助教
(1)协助教授(或主讲)一门课程,或担任一门以上的辅导课、实验课;
(2)平均每周教学工作量为12课时(含)以上;
(3)担任学生的教育实习和社会实践指导工作;
(4)担任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各级科研人员的聘任条件
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在聘期间,应达到上述(一)的规定条件及以下相关条件。
1.研究员
(1)每一聘期内主持一项学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平均每年提交一万字以上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任院级以上领导职务者减少二分之一,任行政部门正、副职领导职务者减少三分之一,下同);
(2)每一聘期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3)指导青年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
2.副研究员
(1)每一聘期内参与一项学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平均每年提交五千字以上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
(2)每一聘期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科类的两篇(第一作者)。
3.助理研究员
(1)每一聘期内参与学院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平均每年提交三千字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
(2)每一聘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4.研究实习员
(1)每一聘期内参与学院级科研项目一项,并写出总结;
(2)每一聘期内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
以科研为主的兼职教师,每学年可承担相当于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教学任务,同时其科研工作量可减免三分之一。
(四)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条件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聘任的程序
(一)一般聘任程序
1.学院公布核定的岗位和数额、具体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标准;
2.应聘人通过职务岗位所在系部向学院提交应聘申请书。应聘书应说明拟应聘岗位职务名称、本人基本情况和已具备的任职条件,达到任期目标的设想和具体措施;
3.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聘任条件的规定对应聘人进行考评,并做出聘任意见;
4.院长签发聘任书。
(二)特殊聘任程序
担任了学院党政管理工作,因工作需要在各教学、科研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职务者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须向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应聘书,应聘书内容除与上相同外,并说明何种职务为主,如何正确处理好相互关系,达到双重任职标准。聘任按(一)的程序进行。
教职工聘任有关资料由人事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聘任的期限
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均实行任期限制,专业技术职务每次聘期为四年(聘用合同期限不足四年者,聘任期限相应缩短)。
聘任将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限根据其离退休时间相应缩短。
五、聘任的形式
(一)初聘与续聘
首次聘任为初聘。受聘人员任职满后,经考核合格,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继续予以聘任为续聘。续聘手续应在任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
(二)低聘与高聘
1.低聘是聘任的职务低于受聘人已具有的职务任职资格。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低聘:
(1)由于岗位职数限制,暂时无相应的岗位职务空缺,工作又确实需要该应聘人受聘的:
(2)受聘人原聘任期限满后,经考核不能胜任者。
2.高聘是聘任的职务高于受聘人原有职务任职资格。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高聘:
(1)岗位职数有余缺,暂时无相应职务的合格人选,工作确实急需又符合学院低职高聘规定的;
(2)受聘人属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或是务必挽留的紧缺优秀人才。
凡属低职高聘的,须报送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三)延聘和返聘
延聘是对60周岁以上延迟退休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返聘是对离退休人员的聘任。
(四)兼聘
兼聘是同时聘任两项职务,主要是指同时聘任两个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解聘、待聘、辞聘、拒聘、缓聘:
1.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聘:
(1)因主观原因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学院有关请(休)假制度的;
(3)违反学院有关考勤管理制度的;
(4)因严重违法乱纪受到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或司法处罚的。
解聘人员符合辞退有关规定的,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辞退手续。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随意解聘:
(1)聘任期未满,又不符合解聘条件规定的;
(2)因公负伤经医院鉴定证明需要长期疗养的;
(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
(4)在孕期、产期和国家规定的哺乳期内的。
2.待聘:凡因岗位撤并以及因能力和身体不适而不能履行职责未被聘任人员,均属待聘人员。
3.辞聘:辞聘就是受聘方主动解除与主聘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聘任期间,受聘人确属特殊情况而中止受聘任务的,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可辞聘。
4.拒聘:拒聘就是在主聘人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和相应工作任务后,拟聘人不接受聘任。拟聘人不得单方面实行辞聘。
辞聘、拒聘人员从辞聘、拒聘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办妥离院手续,逾期者按辞退处理,停发工资。辞聘、拒聘人员不参加晋升工资、职称评定。
5.缓聘:缓聘就是教职工具备相应职务资格,但因下述原因主聘人暂不予以聘任。
缓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正在国内外进修、工作的;
(2)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满六个月后不能恢复工作的。
六、附则
(一)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应聘和聘任。
(二)聘任期间,聘任双方原则上不得中止聘用合同。一方因特殊原因要辞聘或解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发出通知到中止聘约的一个月内仍执行原聘用合同。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或同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校园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于2006年5月修订,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由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4年9月28日
2006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