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工商学院人事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人事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人事代理的人员范围: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分配来我院或办理正式调入手续、具有本科学历(必须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三条 学院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与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
第四条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五条 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在受聘我院期间的人事代理费由学院支付;其他人员的人事代理费由个人支付。
第六条 聘期管理:
(一)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按在职教职工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享受工资、津贴、补贴及各项福利。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院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继续与人才服务机构建立人事代理关系;不续签合同者,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我院终止或解除合同的30日内,必须将户口迁出我院;未按时迁出的,我院则将户口迁往人才服务机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