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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园范围内,参加人数在室内200人以上或在室外1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但学校常规课程、常规会议除外。
第二条 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方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方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校外单位租用、借用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由校内申请举办活动单位负责。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人,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二章 审批及许可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进行安全工作预审,活动人数超过1000人的,承办方还需依照《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未进行安全工作预审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第六条 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保卫处提交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报的书面材料:
(一)主办单位负责人同意主办该活动的意见。
(二)承办单位出具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承办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的协议书或合同,大型活动现场出入通道、安全人员岗位、消防及用电设备平面图。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提前三天将举办大型活动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安全预案报学校保卫处。保卫处应派人前往活动现场,对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主办单位要及时整改,确保大型活动安全。
第八条 校外单位在本校主办大型活动,场地提供单位须事先报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其安全管理按照《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大型活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方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一方为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方委托承办方具体负责大型活动组织实施的,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工作能力的承办方组织实施。
(二)协商确定安全工作负责人,监督、检查承办方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及时督促、协调解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与承办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在活动中的具体任务和安全职责;督促承办方按照安全要求举办活动。主办单位没有委托承办方,直接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的,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承办方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条 承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按照安全预审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
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举办活动。
第十一条 对已通过审批的大型活动,如举办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需要,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该项审批,并及时告知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 在大型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一)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和范围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或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五)发生其它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承办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其损失和后果由自身承担,发生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修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