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娱乐最新网站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粤工院办〔2020〕40号 时间:2020-10-01 点击数:

粤工院办〔2020〕40号

 

关于印发《云鼎娱乐最新网站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云鼎娱乐最新网站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云鼎娱乐最新网站

2020年10月1日

 

云鼎娱乐最新网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全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六条 实行平行记账方式,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收支业务,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七条 学校及附属独立核算单位会计年度统一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对学校员工、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员工及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九条 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财务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违背。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单独设置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划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置财务机构,但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工作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所有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接受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内部岗位设置须符合互相牵制、不相容岗位分离等内容原则。适时岗位轮换。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每日库存现金折合人民币最高限额为80,000元(其中:天河校区限额5万元,清远校区限额2万元,黄埔校区限额1万元)。超出限额的须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二)出纳员收取现金须出具收款单据并签名确认,加盖财务收费章。

(三)出纳员须凭审核与审批到位的原始凭证支付现金,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付讫”戳记,不得白条抵库。

(四)对外支付超过1000元的开支,须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1.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3.经计划财务处确认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其他开支。

(五)出纳员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加强日常监管,做好现金盘点工作:

1.每个季度末固定盘点一次。

2.每半年抽查盘点一次。

3.由会计与出纳员现场盘点,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盘点结果交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名确认后存档。

4.盘点出现账实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属于现金溢余的,归学校所有;属于现金短缺的,根据查明原因后的责任归属,由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六)会计要核对每月开出的现金收入单据金额与现金实际收入数。不得私存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1.根据学校财务工作需要,开立与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2.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4.如实填报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二)银行印鉴须由不同人员保管使用,互相牵制监督。

(三)出纳员须设置支票管理簿,详细记录支票购买、领用的情况。

(四)出纳员须掌握各银行账户的即时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五)出纳员每个工作日要核对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含微信、支付宝等)收到款项的名目及金额并交会计入账。

(六)每月15日前会计编制好上一个月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产生差额的原因。如有异常,要及时与银行查对清楚。会计与出纳员确认后交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名存档。


第十九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

(一)要掌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即时余额,跟踪用款进度。

(二)优先安排用于学校开支相对稳定的支出,提醒项目建设部门用款进度。

(三)尽力确保年底前用完当年额度。预见存在支付困难,及时上报学校领导解决。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管理:

(一)每年年末,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二)每年初计划财务处发出催款通知书交经办部门催收。无法收回的,经办部门查明原因,会同法务部门处理。

(三)每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三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四)账龄超过5年、经办部门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计划财务处报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全额核销,并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经办部门仍应关注已核销应收账款的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动向,尽可能收回欠款。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有确凿证明表明预付账款不符合预付款性质的,转为其他应收款。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参照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借款管理:

(一)原则上只能因公借款,不得因私借款。因私借款需凭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纪要方可办理。

(二)可以使用公务卡或银行公对公转账方式结算的款项,不得借款。

(三)借款时,须在借款单据上注明还款日期(计划财务处批准的备用金除外)。

(四)因公借款逾期未还,计划财务处向职工所在部门发出个人借款催收通知书,所在部门做好催收工作。

(五)借款者需要延期偿还或报销的,提交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延期,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延期后仍未如期偿还或报销的,计划财务处有权从借款者逾期当月起的每月工资中先行扣除500元-3000元,直至扣除完毕或借款者完成偿还与报销。

(七)未清理完个人借款的,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离职等财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库存商品管理:

(一)库存商品包括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二)仓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库存商品管理责任制度。

(三)库存商品领用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成本。

(四)仓库管理部门每月末汇总各部门当月领用库存商品的成本,交计划财务处入账处理。

(五)库存商品每年至少应当于年末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六)库存商品实物数量的确定方法采用永续盘存制。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贯穿于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日常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做到“购置手续完备、保管责任到人、处置遵守程序”。

(四)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五)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月或季度计提折旧,于月末或季末报送折旧数据交由计划财务处入账。

(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七)为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对出现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责任归属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是指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委托人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修缮等)、设备安装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项目建设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投标费、社会中介审计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等等)及其他支出。

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不在学校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保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等。

(三)应在基建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四)在建工程的待摊投资分配原则:

1.优先按照概算分配率分配;

2.在没有概算分配率时,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配。

(五)基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六)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基建管理部门要及时牵头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移交生产和使用,交付相关资料给资产管理部门与计划财务处入账转为固定资产管理。

(七)学校审计部门会同上级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

(二)无形资产摊销采用平均年限法。

(三)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确定原则:

1.合同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年限摊销;

2.其他情形的,按10年的年限摊销。

(四)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度至少盘点一次。如有盘盈、盘亏的,查明原因后按责任归属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交增值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每年至少对学校债务清理一次。


第三十条 经办部门要按约履行,及时提出偿还到期债务申请,不得延误,以免影响学校信誉与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偿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负债,由经办部门确认原因后会同计划财务处上报学校批准核销。核销后的应付账款由计划财务处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五章: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本期盈余、本年盈余分配等。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按上级的文件规定进行设置与计提。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按设置的用途使用。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各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十七条 收入经办部门要及时督促外单位、个人按时足额缴款,做到应收尽收,不迟收不漏收不少收。


第三十八条 确认收入的原则:

(一)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点确认;

(二)没有合同协议的,按收到货币资金或开出票据的时点确认。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确认收入后,每个月底完成对账工作。对没有及时缴款的收入,计划财务处发放催款通知交由经办部门催收。


第四十条 学生学费欠费的,由各二级学院催缴。学生管理部门督促催缴并核实学生欠费原因,区别对待。对有证据证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办理了缓交手续且在缓交期内的,不予催缴。


第四十一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的确定原则:

(一)政府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二)合同协议约定收费标准的,按合同协议约定确定;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纪要确定标准的,按会议纪要确定。

四十二条 新增的或需要变更的收费项目,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经办部门商议后报学校或上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有权拒收没有收费标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四条 因多收、误收等原因造成需要退还收入的,经办部门收回收款票据、注明事由按支付审批权限报批后交计划财务处退款。


第四十五条 指定用途的收入,按相应的用途开支。


第四十六条 需要公示的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在财务网页、微信公众号或公共场所张贴公示。


第七章:费用与支出管理


第四十七条 按费用属性分类,费用划分为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第四十八条 按预算支出属分类,支出划分为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


第四十九条 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支出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五十条 应当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第五十一条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第五十二条 各项工资福利项支出,均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五十三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第五十四条 差旅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会议费按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培训费按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按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常驻地交通费按学校常驻地公务出行交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无预算与超预算的,不得开支。


第六十一条 各项支出均须符合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涉及采购的支出,均须符合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科研课题经费支出,适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准确完整并及时编制月度、季度、半年度与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向学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根据需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必须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


第七十条 学校的任何部门、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及员工要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监督,不得干扰计划财务处正常开展财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按《会计法》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或要求,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有权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部门、个人对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向计划财务处举报损害学校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政府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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